目的:
CECO环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提名和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a)根据董事会批准的董事提名政策,确定有资格成为董事会成员的个人,(b)建议董事会选择董事提名为下一个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成员(c)开发和推荐的董事会委员会会员,(d)开发和建议董事会公司治理原则适用于公司和(e)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评估。
成员:
minimu m的委员会应由两名成员由董事会任命,都应独立董事中定义的规则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纳斯达克)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因此要求解释由董事会根据其业务的判断,但须受该等要求的任何豁免限制。
会议:
委员会为履行本宪章规定的职责,应在必要时经常举行当面或电话会议。委员会主席应与委员会其他成员和公司适当的管理人员协商,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各委员会成员可提交将列入议程的项目。委员会成员也可以在任何会议上提出不在议程上的议题。委员会主席或委员会多数成员可在任何时候召集委员会会议。董事会选出的委员会成员人数过半数,即构成在委员会会议上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在法定人数出席的委员会会议上,除非法律、公司注册证书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超过法定人数,否则出席会议的多数委员会成员的行为即为委员会的行为。委员会也可在一致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采取本协议所允许的任何行动。委员会主席将监督会议的进行,并承担委员会不时指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可要求公司的任何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或公司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的任何代表出席会议,或与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或代表会面。
职责和责任:
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代表团:
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将其全部或部分职责和责任免除给委员会的一个小组委员会。
资源和权限:
委员会应有适当资源及权力履行其职责,包括委员会认为必要的适当经费,以补偿委员会聘请的任何顾问及任何独立顾问。委员会有权保留和终止任何猎头公司以协助确定董事候选人,也有权设定猎头公司的费用和其他保留条款。委员会还可聘请独立律师和其他独立顾问协助其履行职责。
年度回顾:
至少每年,委员会应(a)与董事会审查本章程,并建议董事会作出任何更改;(b)根据本章程的要求评估其表现,并与董事会审查该评估。委员会应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审查和评价。董事会应至少每年独立评估委员会的绩效。